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900004341101T/2024-0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工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11-21 11:19 浏览次数: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单位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

联系方式:0538-6991141

二、行政执法职责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食盐专营工作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

1.案件来源: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执法机关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7.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五、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途径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研究室,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

七、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0538-699105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0531-51782569

(二)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0538-8625186。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