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900004341101T/2020-001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工信局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泰安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监测与治理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隐患治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发布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目标主要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均易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注重预防,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泰安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事故现场扑灭火灾、伤员搜救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运输管制工作,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反应,协调市内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工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伤亡抚恤政策的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 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为主,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和疏散群众。
(4)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技术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监测与治理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区)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害级别;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源安全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隐患治理
各县(市、区)公安、经信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进行核查,同时应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公安、经信等有关部门报告;安监、公安、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等省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991536,市安监局值班电话:6991585,市经信委值班电话:6991554、6991475。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应急处置
(1)Ⅳ级及以下事故,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处理。
(2)Ⅲ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
(3)Ⅱ级及以上事故,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事故救援。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2)事故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事故发生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请求上级政府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火灾等事故,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4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完成;Ⅲ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及以下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确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或租用场地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泰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配合。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
对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危险场所,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当地医疗卫生队伍、公安队伍是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注意加强乡镇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和专家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分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场所数据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每季度至少培训一次。
7.3 演练
7.3.1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7.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季度至少演练一次。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以下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