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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24 10:13 浏览次数:

民营经济是泰安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优化结构、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省“一圈一带”改革开放先行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紧紧围绕扩大经济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打好转方式调结构攻坚战,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着力实施大企业发展战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着力培育研发型、服务型、开放型智慧企业,着力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着力促进诚信和谐经营,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全力开创民营经济跨跃式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民营企业的新增数量、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资本的投资规模、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环境、企业家的培训服务要有新突破,建立起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到2017年,全市私营企业达到4.78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87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以上。

二、推进投资便利化

(三)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统一行业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不得以层级、地区不同等为由对民营经济行业准入设置障碍。加快削减投资审批事项,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四)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改革。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政府类重点项目企业,可先行核发标注“项目筹建”及其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符合认缴制条件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可免予处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

(五)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六)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改进法人注册办法,对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渔业、人防、安监、质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税务、海关、工商、气象、地震等部门,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市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金融改革。支持民营资本以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拍卖等多种形式投资各类金融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釆购和项目招投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清理有关限制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釆购和项目招投标的不利条件和规定,提高政府釆购民营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时,对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禁止设置任何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加强载体建设

(九)提升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水平。各级要鼓励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符合标准的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国家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城镇合理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中小企业办)

(十)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园区建设水平。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要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可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委托代理商管理运营。各县市区要制定落实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中小企业办)

(十一)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搞好规划布局,在各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园区结合产业优势,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功能相对完善的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建设单位、管理团队及社会资金以创业投资、资金与房租综合入股、孵化服务入股等形式持股孵化企业,促进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孵化企业的成活率。各级政府要将孵化器建设与园区建设统筹考虑,协同运作,不断增强园区承载和企业孵化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市科技局)

(十二)提升特色产业乡镇、专业村创建水平。鼓励乡镇、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积极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服务,创建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村居。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家庭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形成“不离乡不离土”、“前厂后院”、“前店后场”生产加工销售创业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四、鼓励创业创新

(十三)鼓励全民创业兴业。树立宣传先进创业兴业典型,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支持企业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向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集聚。各级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成立创业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项目库,全面开展“1+3创业伙伴”行动,向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经营场地、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团市委、市妇联)

(十四)大力开展创业、从业人员培训。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为重点,积极开展创业理念、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畅通“绿色通道”。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到人才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中,在民营业主中重点加强对产业升级、现代企业管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国际商务惯例和外语水平等内容的培训。强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优化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发挥科技人才作用,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坚持人才自主培养开发和引进海外人才相结合,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大力扶持民营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积极推进民营业户釆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业户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科协、市中小企业办)

五、加快转型升级

(十六)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积极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行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科学管理、产品升级配套、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施统一的节能减排标准。完善土地、金融、财政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地方和国家的节能减排与用水效率标准,加快技术改造,兼并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排放。加强信息服务和引导,提前告知标准、条件和目标,设定过渡期,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调整结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自主科研开发、引进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先进装备等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

(十七)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结构。以优质增量带动结构

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分行业、分层级、分区域协同培植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承载中小微企业发展。从组织领导、发展规划、龙头壮大、产业配套、服务平台等五个方面对产业集群进行规范提升,努力做大做强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办)

(十八)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外”路子。积极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开放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其走“专精特新外”和与国内外知名大企业、跨国公司协作配套发展的路子。大力实施中小企业“四升”计划和“专精特新外”发展规划,帮助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办)

(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型前后,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因“个转企”税负增加的,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构建服务体系

(二十)抓好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市、县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服务中心平台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并以此为依托,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法律维权、信用担保、管理咨询、技术创新等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中小企业办)

(二十一)搞好经营管理者培训服务。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各类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培养优秀企业家队伍。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继续开展巡回大讲堂活动,制定实施小微企业法人培训计划,加强对“四升一群”和“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举办中短期高层次的人才培训班。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办)

(二十二)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民营企业从家族式管理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引导民营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鼓励民营业户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控制和标准体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标准体系,推广科学、先进和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办)

(二十三)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支持其建设出口基地;搭建小微企业国际贸易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建立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加强信息、出国等服务,主动做好国际信用、市场、汇率、主权等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磨擦,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地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泰安海关、泰安检验检疫局、市中小企业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扶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对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加大驰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评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获得国际商标注册以及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五)加大对民营经济资金支持。进一步梳理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投向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作用。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每年安排适量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办、市直相关部门)

(二十六)用好小微企业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好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调创”、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尤其是服务平台建设、生产性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办)

(二十七)加大对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市级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资金的作用,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全面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办)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争取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对取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企业)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被省商务厅确认为先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升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等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10-3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重大财源建设项目的技术中心,视项目情况一次性补助10-30万元。奖励资金按财源建设政策规定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办)

八、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九)鼓励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主渠道间接融资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手段做大做强。抓好拟上市重点企业培育,开展股权质押试点和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工作,推进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发行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三十)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民营企业组织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壮大担保规模。完善政府类担保体系,支持依法设立的民间资本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办、市基金担保公司)

(三十一)拓宽融资质押、动产抵押范围。允许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釆矿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深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企业“三押一推”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质押、抵押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三十二)保障发展用地。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加强用工、人才和社会保障服务。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劳务合作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立省、市级技师工作站,按政策规定享受补助。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扶持,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外地来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所雇用的高级管理、营销、技术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户口政策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待遇。抓紧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向民营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流动。建立并落实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四)规范监督检查。编制并公开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编制并公示“收费目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行政机关开展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

(三十五)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公开办事流程,健全首办责任制,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十六)严格收费管理。清理规范涉及民营业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民营业户负担。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民营业户有权拒绝交费。严禁对民营企业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及时公布涉及民营业户的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十七)保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对历史遗留案件,提倡平等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仲裁办)

(三十八)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物价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九)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日程,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帮扶机制。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监测,积极开展民营经济工作调研,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十)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和协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中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为纽带,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业户的合理要求。充分发挥现有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行办、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办)

(四十一)正确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职工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不得将民营企业经营收益与承办公益事业挂钩,不得强制捐赠慈善事业等。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政企分开,村企分开,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中小企业办)

(四十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小企业办)

(四十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作风,破除政策落实中的梗阻现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机制,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配套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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